繼承

阿嬤住進療養院,大兒子過世了,孫子能分遺產?也要扶養阿嬤嗎?

2026/7/26

作者:陳姷希 獨立財務顧問® 阿嬤住進療養院後,大兒子先離世,孫子可以代位繼承遺產,也需要扶養阿嬤嗎? 本文從民法繼承、代位繼承與扶養義務談起,釐清家人常見的責任與權利。 並進一步整理意定監護、保險、財務準備與信託,協助家庭提早做好照顧與傳承安排。

前陣子,在一次諮詢中,一對兄妹向姷希提出了一個困擾已久的問題。事情是這樣的,「阿嬤」有3個孩子,分別是大兒子、二女兒和小兒子。幾年前,大兒子比「阿嬤」早離世,留下大兒子的孩子。後來「阿嬤」因為身體狀況逐漸退化,住進療養院,照護費、醫療費和日常支出也跟著增加。這些年,都由二女兒和小兒子照料「阿嬤」。

諮詢時,二女兒和小兒子說出心裡一直放著的疑問:「大哥已經過世了,可是他的孩子是不是以後可能分的到阿嬤的遺產?那現在阿嬤住療養院的費用,大哥的孩子不是也應該要一起負擔嗎?」

其實,這也是許多家庭都可能面臨的問題。長輩身體健康時,兄弟姊妹之間很少會認真討論,如果有一天長輩需要被照顧,應該誰負擔費用?又該誰來照料?

一旦真的發生了,長期累積下來,開始有人會想,為什麼照顧的時候,是我們在忙、我們在出錢;會不會有一天要分遺產時,却跳出來說,他也有一份!

現在,姷希就從法律與家庭實務的角度,帶大家一起了解:能不能分遺產,和需不需負擔扶養責任,真的是同一件事嗎?

爸爸比阿嬤早走,孫子能繼承阿嬤的遺產嗎?

答案是:可以。

因為大兒子比「阿嬤」早一步離世,未來「阿嬤」過世後,大兒子的孩子可以依民法規定,「代位繼承」大兒子原本可以繼承的那一份遺產。

現在帶大家認識兩個很重要的法律名詞:「應繼分」和「代位繼承」的差異。

「應繼分」是指,在法定繼承的情況下,各繼承人原本應享有的遺產比例。

● 「應繼分」依照民法§1138規定,「阿嬤」過世後,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。

● 民法§1139條明定,同一順位以親等近者為先。也就是「阿嬤」的子女,所以大兒子、二女兒和小兒子,三人都是第1順位且親等最近的法定繼承人。

●民法§1141提及,同一順位有數位繼承人時,按人數平均繼承。因此,大兒子、二女兒和小兒子三人,各自可以繼承「阿嬤」3分之1的遺產。而這3分之1,就是大兒子原本的「應繼分」。這時候你可能會想說,那麼,大兒子已經比「阿嬤」早一步離世,3分之1繼承權是不是就消失了?答案是:不會。接下來,姷希來說明,繼承權不會因此消失的原因。

「代位繼承」是指第1順位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,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「代位繼承」其應繼分。

因為大兒子比「阿嬤」早一步離世,所以當「阿嬤」未來過世時,大兒子的孩子可以依民法§1140「代位繼承」大兒子原本的應繼分。也就是說,大兒子原本的應繼分,不會因為大兒子先離世而消失,而是由大兒子的孩子「代位繼承」。

假如大兒子留下一位孩子,就由這位孩子「代位繼承」大兒子原本的3分之1;如果留下兩位或三位孩子,則由大兒子的所有孩子共同「代位繼承」大兒子原本的3分之1,再由他們平均分配。

孫子能繼承遺產,也要扶養阿嬤嗎?

答案是:大兒子的孩子不會因為將來可以「代位繼承」「阿嬤」的遺產,就直接承接大兒子對「阿嬤」的扶養義務。因為能不能繼承遺產,和是否需要負擔扶養義務,是兩件不同的法律制度。

許多人會覺得:「有權利分遺產的人,理當應該要一起照顧、一起分擔費用。」而且,從人情角度來看,這樣做才是公平的吧;但從法律上來看,判斷方式並不是這樣。

●民法§1114規定,直系血親之間互負扶養義務,因此,二女兒、小兒子及大兒子的孩子與「阿嬤」之間,依法有扶養義務關係。

●但是依民法§1115規定,當有數人負扶養義務時,法律會先看扶養義務的順序來判斷;同樣屬於直系血親卑親屬時,則以親等近者為先。也就是說,法律會先判斷由誰優先負擔扶養責任,而不是只要有扶養義務,就要一起負擔。

回到這個案例來看,二女兒與小兒子都是「阿嬤」的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;大兒子的孩子則屬於二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。

因此,在二女兒與小兒子都有扶養能力的情況下,依法會先由親等較近的人負擔扶養責任,並不會因為大兒子的孩子將來可以代位繼承「阿嬤」的遺產,就要求一起分擔療養院或照護費用。這也是許多家庭最容易混淆的地方。

很多人會把可以分遺產和要負扶養責任畫上等號,但法律看的是不同的事情。能不能繼承遺產,解決的是長輩離世後,遺產由誰繼承;需不需要負擔扶養責任,解決的是長輩還在世時,由誰依法需先負起照顧責任。 兩者適用的是不同的法律規定,不能因為將來可以繼承遺產,就直接認定現在也應該負擔扶養責任。

阿嬤的扶養費,誰有權力決定怎麼用?

答案是:有權決定的人,會因為「阿嬤」是否還能理解、判斷事情,並清楚表達自己的意願而有所不同。

以下區分2種情況說明:

第1種:阿嬤還能理解、判斷事情,並清楚表達自己的意願。

如果「阿嬤」目前仍能理解、判斷事情,並清楚表達自己的意願,在法律上通常仍可自行處理自己的財產,因此,有權決定自己財產如何使用的人,仍然是「阿嬤」本人。即使所有家人都同意先用「阿嬤」的存款支付療養院、醫療或照護費用,也只能提出建議,不能代替「阿嬤」作決定。

第2種:阿嬤已經無法理解、判斷事情,或無法清楚表達自己的意願。

當「阿嬤」已經無法再為自己的財產作決定時,家人彼此有共識,並不代表就能代替「阿嬤」決定財產如何使用;照顧最多的人、出錢最多的人,也不會因此自然取得管理「阿嬤」財產的權利。此時,往往需要透過法律制度,確認由誰依法代表「阿嬤」處理相關事務,而不是由家人自行決定。

如果重來,這個家庭可以提前做哪些規劃?

許多家庭都是等到長輩已經無法表達自己的意願時,才開始思考這些問題,不僅容易增加家人的壓力,也可能因為缺乏事前安排,而產生不必要的家庭爭執。

如果能在長輩還能清楚表達自己意願時,就提早做好法律與財務規劃,未來面對照顧、醫療及財產管理時,就能多一份依循,也少一份衝突。如果可以重來,姷希會建議,在長輩還能理解、判斷事情,並清楚表達自己意願時,提早做好以下3項規劃。

1.    預先意定監護。

把未來誰來協助自己、如何照顧自己,先安排好。

意定監護最大的價值,是趁自己還能理解、判斷事情,並清楚表達自己意願時,就先安排好未來的重要事情。可以預先指定自己最信任的人,當未來無法再表達意願時,能依照自己的想法協助處理相關事務;也可以在意定監護契約中,事先約定希望接受的照顧方式,以及財產如何運用來支付醫療、照護及生活費用。如此一來,未來真正需要作決定時,家人就能依照事先留下的意願與規劃,共同面對、共同照顧,而不是各自憑著自己的想法作決定。

2.    提前做好保險與財務準備。

為未來可能面臨的醫療、照護及生活需求,提早做好經濟準備。

照顧一個人,除了需要陪伴,也需要足夠的經濟支持。保險的功能,是在疾病、意外或失能發生時,提供一筆可以運用的資金;而財務準備,則是提早盤點家庭資源、退休金、存款及未來可能需要的照護費用,避免真正需要時,才因為資金不足而影響照顧品質,或增加家人的經濟壓力。更重要的是,不只是需要被照顧的人要做好準備,負責照顧家人的人,也同樣需要。因為今天是照顧者,未來也可能成為需要被照顧的人。

3. 善用信託做好財產安排。

透過事先安排,讓需要時的各項費用,都能依照約定的時間或條件持續支付。

很多人以為,做好意定監護就足夠了,其實兩者的功能並不相同。意定監護,是由意定監護人依照契約內容,協助處理生活、醫療及財產等相關事務;而信託,則是透過信託契約,讓財產依照事先約定的時間、條件或方式持續運作。

例如,可以約定每個月固定支付生活費、照護費,或在符合特定條件時支付醫療費用,不必每一次都由監護人重新決定。

即使未來意定監護人因年老、疾病、過世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執行,信託仍可依照契約內容,由受託人持續辦理,讓照顧不中斷,也讓財產真正依照自己的規劃發揮作用。意定監護解決的是「誰協助作決定」;信託解決的是「財產如何持續依照約定使用」。兩者相互搭配,才能讓照顧與財產安排更完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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姷希愛的小叮嚀:再完善的法律制度,也無法取代家人之間的溝通。真正守護一個家的,是及早規劃與彼此理解。趁還能好好說、好好安排的時候,把重要的事先做好,凝聚家人的共識,讓照顧、財產與未來安排,都能朝著同一個方向前進。因為,人安、心安、財安,家才能和樂。